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每周一至五的工作时间内,使用单位可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申请检验手续,约定检验日期,手续随到随办。
3、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按规定作好准备工作,检验时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各检验室站应按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4、检验工作结束后且具备出具检验报告条件后,室站一般在 5~30 个(一般设备5个工作日,大型设备30天)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如在检验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员将及时签发检验意见书,并及时告知受检单位。
5、收费标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物价[2010]214号文件执行。